論猶人背信憲章--公元一一九九年九月十五日(PL214, 864)


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
編 號 0772   
標 題 論該容忍不同信仰的人士
教 宗 依諾森三世
內 容

雖然,猶太人背信,理應在多方面,受到責斥,但因我們的信德,因猶人而獲得證實,故我們信友,不該嚴予責…難正如:(我們)不該准予猶太人,在會堂裡,做那律法所不准許的事;同樣,在律法允許他們所做的事上,不該因成見而予8以禁阻。雖然,他們固執強硬,不願領悟先知們的預言以及律法的奧秘,但我們卻因先知、律法而獲悉基督徒的信理。為此,當他們要求我們協助他們保衛他們時,我們就因基督徒的虔誠與善良,追隨我們前任教宗們,如賈理篤二世,歐日尼三世,而歷山大三世,格來孟三世,天士三世等芳蹤,答應他們的要,求並慷慨予以保護。

   
註 釋

*參看772-773




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
編 號 0773   
標 題 論該容忍不同信仰的人士
教 宗 依諾森三世
內 容

我們也規定:任何信友,不得用暴力,強迫那些不要的或不顠領洗的人來領洗(入教);但若任何外教人,自動地來信奉天主教,那麼,在說明來意後,在沒有任何詆毀之下,使他成為天主教徒-(基督教徒) 。換言之:凡不是自動而是被迫來認識(天主),接受基督徒的洗禮的人,並不被認為:真有基督信仰的人,任何信友-基督徒-若沒有地上權力的判斷,也不得惡意地損害外教人的人格,或用暴力來奪去他們的財物,或移動他們在本地住址所有的家產。此外,在他們(外教人)舉行他們慶節的時候,任何(信友)再也不得用棍棒,石頭來打櫌他們,而且除了他們自古習行的苦工外,誰也不得企圖強迫他們做不該做的奴工了。對於這件事,為了杜絕壞人們的惡意與貪吝,我們決定:誰也不得割除或削減猶太人的墓地或私自出錢,叫人去挖掘他們已被埋葬的屍體:【凡違犯以上命令者,一律予以以絕罰-開除教籍。】而對那些沒有陰謀,搗覓天主教的信仰者,我們願意,加強予以保護。

   
註 釋

*參看772-773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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